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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什么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物证书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什么

  一、物证书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什么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根据排除非法证剧规定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4、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根据排除非法证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5、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根据排除非法证剧规定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6、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7、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8、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9、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10、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11、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3、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排除非法证剧规定进行调查。


  14、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排除非法证剧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都表现为物体,但在本质上却不相同:


  1、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


  2、特定形式的书证,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否则不发生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


  3、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并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以其书写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是书证,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又是物证。


  三、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和物证

  最佳证据规则,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最高法院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势下的非法犯罪行为,所以千万不要为了急于打赢官司而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一些证据,这样非但不能上诉成功而且还会被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惩罚,偷鸡不成蚀把米就得不偿失了。以上就是物证书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若您还有其他疑惑,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一、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关系


  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这两个问题都与证明对象和证明责任紧密相关。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需要由不同的证明主体承担证明责任,并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为合理界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关键在于确定;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这一证明对象的法律属性。


  有观点认为,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不是犯罪构成事实,仅是证明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事实,因此,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不适用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标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将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割裂开来,值得商榷。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最基本的要求。证据与犯罪构成事实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还是审判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都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证据,犯罪事实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也正是有鉴于此,实践中对犯罪构成事实存在的争议,通常体现于对特定证据的争议。


  围绕证据存在的争议,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特定的证据要想成为定案的根据,需要经过两个环节的审查:第一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即,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诉讼证据。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非法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就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第二个环节是审查认定特定的诉讼证据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明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即,能否被法庭采信为定案的根据。如果特定的证据材料欠缺可靠性,无法查证属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事实,直接决定着特定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是证据材料成为定案根据的先决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对象和焦点。


  现阶段,;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仍然存在,实物证据以及科学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尚未得到足够重视,一些案件的证据体系主要是围绕口供构建起来的,如果口供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进而予以排除,整个证据体系就十分薄弱,以至于犯罪构成事实的认定无法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见,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的争议,虽然针对的是单个证据,但因争议证据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一旦被排除,就将直接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的认定,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之视为一般性的证据问题。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Tags: 物证书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什么,证据收集合法性事实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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