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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机构刑事责任
机动车检验机构刑事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交通管理活动中,如果作为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后果,是要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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