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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秀法院“撕裤”事件处理结果:罚酒三杯不能多吃菜!
【内容提要】 2016年10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对外公布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青秀区法院“63”事件整改情况的通报》,该通报全文如下:   南宁法院网讯2016年6月3日,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过

2016年10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上对外公布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青秀区法院“63”事件整改情况的通报》,该通报全文如下:
  南宁法院网讯2016年6月3日,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过程中引发纠纷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举一反三,根据市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在全市法院开展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规范司法行为大检查,督促两级法院严格依法立案,切实提高法院干警司法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构建法官与律师沟通联络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合法权益。
  同时,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苏婧予以行政警告处分,对法警大队教导员张华雪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院长林中材进行诫勉谈话。
   侯昌林律师看了这个经过4-5个月调查研究的处理结果哭笑不得。南宁司法当局对该事件的处理下手太尼玛狠了。什么也别说了,说什么也没用了。你们就回答我一个问题:吴良述律师明天去你青秀法院撕烂法官的裤,你们会怎么处理!#¥%……&*())——)*()()*&……%¥#¥@#轮到自己了怎么就羞羞答答不好意思下手了呢

事件回放
  2016年6月3日,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未果,有律师拍摄照片显示,吴良述律师裤子被撕烂(见图)。事件发生后,南宁市高度重视,市委政法委牵头,由南宁市中院、公安局、司法局、律师协会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
  初步调查结果
  2016年6月7日,联合调查组发布了如下初步调查结果:
  ——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第七条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联合调查组针对该事件提出了五点处理意见:
  1、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该初步调查结果公布之后,舆论并未就此平息,针对该调查结果中提到的:“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的说法,网上出现了很多段子,其中最出名的就是这样一段:
  小李飞刀:我不算杀人,我一秒钟内发的飞刀,他倒下了我就停了。色狼:我二秒钟内摸了二把,不算性骚扰,女孩子一叫马上就停了。小偷:不用担心我了,我很快,肯定不算盗窃。雷政富:我终于等到这一天,可以平反了!我就12秒啊,感谢……(此处由作者省去数字)
  初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公布后,关于此事还能陆续听到一些情况进展的消息。
  如今,新的整改情况通报公布了,笔者忍不住感慨: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任重道远。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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