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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县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万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8个月。

2007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之兄万宗某,因手机被被害人杨某某骗走,便纠集被告人万某某、魏某某和任某某等人,乘面的窜至濮阳市黄河路游民部落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杨某某拖出网吧进行殴打,随后又将其拉至濮阳县南环路胜利桥南200米处再次殴打,致杨某某颅脑严重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濮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属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被告人的认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濮阳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徐红瑞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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