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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7岁少年持斧弑母 曾被母亲锁在家两年

山东17岁少年持斧弑母

近日,记者从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自2014年7月份,王某的母亲以外面世界太危险为由,将王某锁在家中2年多,2016年9月的一天,17岁的王某在家中持斧头将母亲杀害,为掩盖罪行,他将其母亲尸体掩埋在鸡圈中,先后逃至青岛、济南,最终在成都火车站被抓获。办案检察官提醒,未成年心理健康亟需关注,家、校、社会应共同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据了解,王某家住即墨市某村,父亲多年前因病去世,之后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2014年7月初中毕业后,王某一直被其母亲以外面世界太危险为由锁在家中,两年多的时间里,同村的奶奶竟未见一面。

在案发前10日左右,王某向母亲提出要外出务工,母亲不允许,此后几天陆续提了几次,均未获允许。2016年9月一天早晨4点钟左右,王某与母亲干完农活回到家中,王某再次提出外出务工的要求,王某母亲仍不允许。王某便拿起院子中一把斧头,从后方击打母亲李某某的头部,在母亲倒地后,王某又拿着斧头连续击打母亲头部。确认母亲死亡后,王某在鸡圈处挖了一个浅坑,后将母亲李某某的尸体埋入坑内。

为隐藏犯罪事实,王某还将院子里的蛇皮袋子、红砖、泥土等覆盖在尸体上,然后用水将现场地面和墙面的血迹清洗掉,换了衣服休息两三个小时后离开现场。当天,王某携带母亲李某某的手机及1200多元现金乘车到青岛,后经济南,至成都,9月22日上午在成都火车站被抓获。

“在提审过程中,王某全程神情淡然,较多时间低着头,没有悲伤、懊悔等情绪,作答流畅,作案细节记忆清楚,问其原因,称是他一时冲动,当时大脑一片空白。”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办案检察官说。

“本案中,在对王某亲属调查中发现,王某母亲与亲属关系僵硬,较少走动,王某在近两年与亲戚间极少见面。正是王某母亲对王某的过度保护,导致了王某无法与外界良好接触,也没能及时疏散不良情绪,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办案检察官表示,这不仅仅是王某自己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关注的缺失。而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而心理健康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需要社会予以更多关注,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故意杀人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王某的悲剧是家庭、社会和个人共同咨询的结果。王某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自己母亲生命的事实。情节较为恶劣。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来源: 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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