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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 二审可以自己辩护吗

  宋律师,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部分自诉案件应改为公诉案件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三类,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件。


  其中,根据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八种案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这八种轻微刑事案件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的立案审查要求太严对被告人的举证责任要求太高不利于保障被害人的诉权。如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


  此外,自诉案件中有些案件自诉人并不能垄断起诉权,国家专门机关不用征得其同意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不能任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八种轻微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解、和解或撤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律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预的权利,但现实中除了轻伤害案件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件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障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件为由而拒绝立案。因此,法律的这项规定并没有充分体现其立法本意,所以,笔者认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件应一律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轻微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能提高司法效率。







二审可以自己辩护吗

  一、二审可以自己辩护吗

  可以自行辩护。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1、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2、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


  3、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


  4、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


  5、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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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审处理原则

  根据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违反回避制度的。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三、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它是我国诉讼制度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


  上诉方式上诉可以上诉状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根据第184条规定,上诉人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第185条规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决定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同时还应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由上级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核后决定是否应当抗诉。


  整理的关于;二审可以自己辩护吗;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诉讼中自我辩护时,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变通、灵活地处理,这其中虽然有丰富的技巧,但是并没有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准则、规范。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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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广州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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